" 法官,我们想要离婚!" 近日,一对八旬老夫妻颤颤巍巍地相互搀扶着,走进盐城建湖法院上冈法庭,向法官阐述离婚来由。
" 离婚案件我办过很多,当事人我也见过很多。不过看这对老夫妻的状态,他们离婚有点不一样。" 庭长还没和这对老夫妻详聊,就发现其中端倪。
" 我们没有感情纠葛,也没有财产纠纷。" 许爷爷看到庭长,嘴角有些颤抖地说," 但是,我们也八十多岁了,身体条件一天不如一天。要是有一天,都瘫下来了,我们都没人照应。"
原来,老两口同为 85 岁,系再婚。40 年前,双方各自携带一名孩子重新组成家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近年来,随着年龄增长,老两口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现已行动不便,需要有人随身照顾。不过,双方各自的子女都不愿意同时照顾老两口。
" 他们结婚的时候,我已经十多岁了,许爹没养过我几年。前两年,许爹身体不好,我也照应过几年。我妈我肯定照应,但是一直照应许爹是不可能的。" 周某是吴奶奶的女儿,对于赡养年过八旬的许爷爷,周某表示自己没有义务。
" 我爸我要带回去照应,但是吴妈有自己的闺女,我们不照应。" 同时,许爷爷的儿子对照顾吴奶奶也同样表示拒绝。
" 唉!法官,你做做好事,判我们离婚吧。" 无奈之下,两位老人恳求法庭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回归到自己小孩的家庭中,由各自孩子进行照顾。
" 我们风风雨雨一起生活了 40 年,也不想在临老的时候分开,只是因为我们是重组家庭,他们都不同意同时抚养我们,我们才来申请离婚的。" 面对此种 " 生离 ",吴奶奶感到不舍。
一边是情谊深厚的夫妻,一边是不肯赡养继父母的子女。面对这样特殊的离婚纠纷,庭长选择做回 " 和事老 "。
庭长提前和双方子女电话沟通后,来到许爷爷家中,两位子女也依照约定早早到来。
调解现场,庭长向两位子女进行释法教育,耐心解释《民法典》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赡、抚养义务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双方子女均由两个老人照顾其饮食起居、供书上学,形成了实际上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应当对老人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最终,根据法官调解,两位老人随许爷爷的儿子一起生活,周某定期支付赡养费,老人撤回了离婚案件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