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的回答:
关于作品 兽妃 的评论
会员周玉() 发表于 2009-8-6 12:02:11
关于这文网站的评判已经出来,
兽妃全文五十w以上,还未写完,对比两文全文情节发展走向,两文的主线内容并不相同,根据判定标准第1条,并不构成抄袭。投诉人提出的前两章节,兽妃在背景设定,部份情节设定,人特设定方面确实有雷同于乐医开头。
根据判定标准第3条: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在背景设定、情节设计、人物设定、物件设定等方面雷同,但该设定不属于原告作品独创的,或已具有广泛知名度的,不认定为抄袭。该设定属于原告作品独创,但被告作品用于描述这些背景设定、部份情节设计、人物设定、物件设定的语言并不雷同,认定为借鉴。投诉人指出的兽妃中语句与乐医雷同,经对比确认属实。
根据判定标准第5条: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在具体描述语言上雷同,但雷同语句不属于被涉嫌抄袭文章独创的(如:她的脸红的像苹果),或已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如名人名言,成语典故),或雷语句少于25个汉字的(因句型结构简单,易撞车),不认定为抄袭。
根据判定标准第6条: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在具体描述语言上雷同的,并且不是第5条所列的例外情况的,雷同总字数低于1000字的,判定为借鉴过度。另外投诉人指出兽妃作者辱骂乐医作者,经核实并无此事。
一切起于双方书迷之间的争执,在此情况下,双方作品下都有对作者的攻击性言论,对于双方作者都构成了伤害。地址在网页下方抄袭举报里面,这里留不了英文,无法粘贴网络地址,那里面说的更加详细
~~~~~~~~~~~~~~~~~~~~~~~~~~~~~~~~~~~~~~~~~~~~~~~~~~~~~~~~~~~~~·
牛嫂的回答:
关于作品 兽妃 的评论
会员老草吃嫩牛 发表于 2009-8-6 19:58:48
周玉:你好,有关你们□□对此事答复我已经看到。在此我并不阐述自己的观点。只有几点疑问。
一、乐医于兽妃纠纷开始之后,从第一天开始到截止这个网站所谓的判定出台,你们从未跟我,以及跟我的网站有任何交涉。
二、所谓判定,法律依据在那?在著作版权法的那一条?我很好奇?潜规则吗?
三、本事就有关你xx我乐医之文开始,你从未私人或者官方有过半句交代,今日又做出这样的依旧?很抱歉,不能接受,也无法接受。
四,现就兽妃以及我的乐医纠纷一事我已经委托律师全权办理。
五、这是我的第五次留言。也是最后一次。针对此事我的态度是,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网站我认为也无法算,所以,我们还是法庭上见吧。
六、介于□□的态度,事发至今日,8个qq编辑号无一人跟我联络调解。那也就是说你们的意思,你们的地盘你们说了算。很抱歉,现在开始我不准备再幻想你们的网站对此事能做出正确的处理了。
七、周玉,有关抄袭还是未抄袭,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会在法庭上面对面的处理。期盼你的到庭。
八。并非所有的人被侵害权益之后,都会沉默的息事宁人。我有一句话送给你,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你就是说出花来,它也不是你的。
九,祝你好运。老草吃嫩牛
~~~~~~~~~~~~~~~~~~~~~~~~~~~~~~~~~~~~~~~~~~~~~~~~~~~~
律师函
周玉女士:
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经李颖女士授权并指派史竹敏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您侵犯李颖女士所著《乐医》的著作权事宜致函如下:
李颖女士(笔名老草吃嫩牛)于2008年7月21日至2009年3月2日将其所著《乐医》完整发表于晋江原创网站,而由您所著的《兽妃》在2009年4月7日最初发表于□□书院网站,该作品现未完结。经将《乐医》与《兽妃》进行比较,发现《兽妃》中所涉及部分人物、场景、故事背景和故事情节均抄袭自《乐医》相关章节,且从抄袭的形式上看,属于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乐医》的相关章节(后附相关章节对比一览表)。
本律师认为,李颖女士对《乐医》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您的行为已侵犯了李颖女士的著作权。鉴于此种情况,本律师受李颖女士的委托,向您提出严正交涉,要求您承担以下责任:
一、 您立即停止侵害李颖女士对《乐医》享用的著作权;
二、您应当书面向李颖女士赔礼道歉;
三、您应当赔偿因剽窃《乐医》相关章节而给李颖女士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您在收到本律师函十日内未采取上述任一补救措施,本律师将依据李颖女士的授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李颖女士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以下无正文)
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
律师史竹敏
二oo九年八月三日附:
1、《乐医》(被抄袭章节)与《兽妃》(抄袭章节)对比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3、《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