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在郑州买的盐 只能在郑州用?
黄先生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用了从郑州市带回的盐,被处罚款200元
相关部门称,黄先生的行为属于“跨区域用盐”,违反了《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在郑州买的盐 只能在郑州用?
这几天,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10月15日上午,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
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说,新郑盐业部门检查人员从他餐馆查到的食用盐,是他从郑州搬家时带回的。“一个月前,我在郑州十八里河镇开餐馆,后来搬到了新郑市龙湖镇,有半箱盐没舍得扔,就带来了。”黄先生说,这盐都是真盐,也没有过保质期。
而10月15日上午10点,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发现了这批盐,告知黄先生夫妇“跨区域用盐”,食盐没收,并罚款200元。
新郑市盐业管理局一位郭姓科长说,食盐是国家专营产品,按照我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该热干面馆的用盐行为属跨区域用盐。
这位郭姓科长说:“对盐进行区域性管理,是为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盐。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须供给碘盐;有的地方不缺碘,买卖的就是非碘食盐。”
带外地食盐回家用,也属于跨区域用盐
昨天,郑州市盐业管理局一工作人员表示,新郑市盐业管理局的处罚是对的。根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若食盐不做商用,能否从郑州带到其他地方食用?这种行为属于跨区域用盐吗?
郑州市盐业管理局一工作人员解释说,如果严格按照《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执行,带食盐回异地家中食用其实也是违法的。但在具体操作中,如果带食盐的数量小,又是非营利性食用,一般是不作处罚的。“但必须是真盐,必须小量。”
这个小量怎么界定?郑州市盐业管理局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说,最好不要超过一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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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使用从郑州带回的食盐,结果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执法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食盐并处罚款200元。
今天,新郑市盐业局向本网通报了该事件的最新进展,新郑市盐业局公开向社会道歉,并公布了对参与此事执法人员的处理结果,同时,聘请市民黄先生为新郑市盐业局2014年度“行风监督员”。
今天下午,新郑市盐业局书记李林祥来到黄先生在龙湖镇开的餐馆,代表新郑市盐业局向黄先生道歉,退还了罚没的食盐及200元罚款,并向黄先生发放了新郑市盐业局2014年度“行风监督员”聘书,欢迎黄先生继续对新郑市盐业局工作进行监督。
李林祥说,昨天下午,新郑市盐业局盐政科向局党委汇报过案件后,当时就对参与案件的执法人员做出严厉批评,并迅速研究做出处理结果。新郑市盐业局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被停职,稽查队长王胜利被撤职,责令两人做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局召开职工大会进行整改,公布处理结果,从严落实郑州市局精神。
据记者了解,早在2011年11月2日,郑州市盐业局下文要求,市县两级盐政执法人员要按权限执法、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检查中只要是郑州市区或县公司供应的合格食盐,均不允许进行处罚,不准乱查收、乱罚款,违者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今年6月19日,郑州市盐业局再次发文重申上述要求,并进一步指出,发现类似情况后,要向商户、市民介绍盐业法规,主动调换供应当地合格食盐,严禁乱查收、乱罚款。
新郑市盐业局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引以为鉴,保证类似事情不再发生,深入贯彻实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盐业专营政策统一到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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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背景:
近日,陕西户县某餐馆因从西安买盐,被当地盐务局判定为"跨区域用盐"并处以罚款,不少网友对此表示不解。实际上,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的确禁止跨区域购买经营性食盐,而中国的食盐专营制度自唐宋以来,便禁止越境贩卖食盐。
由国家完全控制食盐产销,并严禁私盐的历史,起于汉武帝时期的盐铁专卖制度
私盐,即相对官盐而言,违反官府禁令私自生产贩售的食盐称为私盐。中国私盐产生的历史可追溯至西汉时期,自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实行食盐官卖,严禁私煮之后,"盐始有官、私之分"。原本汉初盐业开放民营,富商大贾和地方诸侯因此而财累万金,甚至威胁到了中央政权。武帝时征战频繁,国库窘迫,富商们却不愿"佐国家之急",汉武帝因此下令将盐铁经营完全收归官府,实行专卖,由官府直接组织食盐生产、运输和销售,禁止私人经营。
自唐安史之乱后,政府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都依赖于盐利,食盐专卖成为历代固定制度
西汉之后,食盐管制时兴时废,甚至隋唐初期有128年是完全放任盐业,且免除食盐征税。但安史之乱后,政府财政陷入困境,盐业专卖又重新开始实行,垄断而产生的盐利收入也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柱,此后历朝历代都因此而加强盐业管制。自中唐起,盐利所得已居全国赋税之半,北宋时期,盐利占全国赋税的三分之二,到了元朝,"国家经费,盐利居十之八,而两淮盐独当天下之半"。直至明清时期,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其半取给于盐"。民国初年,袁世凯甚至还以盐税收入为抵押,向列强借款。
官盐价高质次,百姓更愿意购买物美价廉的私盐,官府便以政令强制购买官盐
食盐专卖的弊端之一便是官盐不仅估价高,而且质量低劣。如北宋仁宗时,大臣上奏称官盐运输过程中被杂以泥砂、硝石,味道苦恶不可食,而其时刘太后回应"御膳亦多土,不可食。"可见当时连御用食盐质量都如此不堪,却仍然要价昂贵,"利有至十倍者"。同官盐相比,私盐则物美价廉,如从岭南贩至江西的私盐"纯白不杂,而卖钱二十",民众更欢迎此类私盐,造成官盐滞销,于是官府便以政令强卖于民,《宋史•食货志•盐上》记"盐价既增,民不肯买,乃课民买官盐,随贫富作业为多少之差。"
为保证官盐收入,官府严格划定销盐区域,禁止越界买卖,反而造成边远地区私盐泛滥
唐宋起,为保证官卖收入,食盐流通被政府严格控制,严格划分销盐区域,实行销界政策,不同产区的盐限制在某一区域销售,不得逾越。如广南盐不能销于与之临近的虔州一带,因其是来自远处的淮盐销区。这种人为规定,使得交通不便偏远落后地区的民众难得食盐。宋神宗时成都府路禁止较近的东川盐进本地,组织人力去很远的解州搬运解盐,又因山路险阻而不得,民众苦无盐食。官盐短缺让边远地区的私盐运贩更加泛滥,福建西部的上四州地区,“地险山僻,民以私贩(盐)为业者,十率五、六”,即当地有五六成居民常年以贩卖私盐为生。江西、两广一带也有类似情形,甚至有整个村落的人都外出贩私。
历朝为打击私盐不断修订刑罚,越界私盐者可处死刑,最严时不论斤两一律判极刑
从唐中期划定销售区域开始,有度支使奏称对越界私盐者处以死刑。贞元时规定犯私盐一石以上者杖脊二寸,大和四年改为二石以上者处死。五代十国期间因时事动荡,对盐业专营更加重视,刑罚也更残酷,如后汉时全面禁止私产、私卖、私买,违者"虽丝豪滴,尽处死刑",即一斤一两也要处死,堪称中国盐禁最严酷时期。至明清时期,《户律》规定"犯私盐者,不论多少,杖一百,徒三年",另外还规定"有军器者"、"拒捕者"等加重情节。
自唐以后起义者多为私盐贩,黄巢、张士诚等农民起义甚至直接促使唐、元的灭亡
唐中期起盐业专营至盐价飞涨,私盐贩为了对抗官府的缉捕,开始组织武装自卫,甚至发展成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如唐末起义者多为私盐贩,著名的农民起义军首领黄巢、王仙芝都以贩卖私盐而积蓄力量,黄巢甚至一度带领起义军攻入长安。而五代十国的开国者也多是贩盐起家者,如前蜀开国君主王建、吴越王钱缪等。元末揭竿而起的张士诚和方国珍等农民起义领袖也都是盐枭出身。
清朝允许贫民以私盐换米度日,但有官吏为缉私政绩,逼死跨境买盐的无辜贫民
清朝的《律例》针对贫民为生计所迫贩卖私盐的情况有特别规定,"若贫难军民,将私盐肩挑背负,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如允许年龄在六十以上,十五以下的老幼,或残疾、妇女等在注册之后,每日赴场买盐四十斤挑卖。但不乏有地方官吏贪图缉私政绩,将此类贫难军民当作贩私查禁,甚至加以刑讯逼供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发生。《刑案汇览》中记有嘉庆十四年《巡役逼死买邻盐人驳令拟抵》的成案,案中有孙万忠出门拾粪,顺便在章邱盐店价买官盐三斤四两带回食用,此事本"核与知系越境之盐买食应干杖责者不同,正与贫难军民将私盐肩挑背负易米度日者无异",但巡役却将之拘获送官讨赏,最后百般刁难致其自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