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aturnschnee 于 2011-2-18 02:32 编辑
话说tw的一样抓得很严,我记得TW有个作者叫粥粥饭饭的,写BL高H的,她在自己的BLOG就说被TW警局请去喝茶~~
踪迹 发表于 2011-2-17 19:41
兒福法的部分比較簡單,台灣的法規有保護未成年人的機制...所以如果要貼高H文(和BL/BG無關),要先設限制,譬如警告未成年人勿入,或是設限已成年的聊天室,總之不要是任何人均可瀏覽的意思,那警察就不會抓你...(但是警察會進去瀏覽,確認是否有賣淫或是其他犯罪)
刑法235條,看了一下他人的建議,一樣要注意設限警示不要讓任何人都能閱覽(學說認為只要保障他人有不閱覽接觸的自由即可,實務則認為要保障的是公序良俗,所以重點會在公然與否)...另外在於猥褻物品的認定,有"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物品"(釋字第407號解釋)這個限制(PS.台灣的容許尺度比大陸大,依朋友的說法,未來會更大),依照這個標準,應該是不會抓肉文(但是人獸很危險)...這牽扯到主觀認定的問題...譬如台北某認識的檢察官就認為漫畫小說出租店的陳列不違反本條規定不能抓,可是又聽說中部有店因為這而吃上官司...
我查的台灣相關法規就這些(比較是常識的部分),因為不專業,疏漏謬誤的可能性很大...大陸法規我就無能為力了(不熟悉而且民情不同)
台灣還要加油加油加油~~很多團體都在努力希望廢除刑法23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