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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人生] 招远围殴案,百度招远吧内容转帖

本帖最后由 黑猫一只 于 2014-5-31 07:51 编辑

我是黑猫,占楼加点其他的客观消息。
一是可以看江宁公安在线 地址是 http://weibo.com/njjnga?from=feed&loc=nickname
@斯库里:这次事件,会上的是勇者,会跑开报警的是智者,会不知所措的是弱者,会呼吁严惩罪犯的是仁者,会传谣造谣的是傻子,会跟微博上反思的是公知。——招远事件后大家对号入座吧。

@铁打的西瓜 遇到施暴,迅速报警,想要勇为,量力而行。1、劝架前你不知道事情原由;2、你无法预估事态发展;3、你没有经过专业的防暴训练。综上所述,这种事情交给我们来做。你们能做的就是1、在我们来之前,用你们的手机拍好视频,为案件还原过程;2、不要围观,给我们开枪制造客观困难:3、学点法律,别被误导。

为什么看到冲突不要去劝架?因为,你根本不知道事情的起因,甚至你无法判断谁是“受害者”。但是,看到了暴行,就一定要报警!至于见义勇为,我希望根据战斗力数值,可依靠利用的工具,量力而行。

@辟谣与真相 :【邪教组织因传教而故意杀人案为何不比照黄海波嫖娼立即公开身份?】傻子脑残不懂,你@何兵@袁裕来律师 也不懂?黄海波后面有什么组织?而此六人家里抄出“全能神”资料,其背后有无上下线?身边还有无其他邪教成员?要警方第一时间公开,以便提醒其组织及其他成员销毁资料、转移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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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招吧的小吧主!!我有话要说!!

小_魅  小吧主

很多人说我们收了钱!!
不仅删帖还把一个傻子副主任的帖子放在置顶放在直播!!
我能说我们没删帖没有设直播么!!
从昨天开始我们自己所有发的真相贴都会被删掉!
而我们自己删帖显示的是系统繁忙!!
删帖和设直播的是度娘!!我们的权利都被架空了!!

我们说是邪教,被官方删帖!
还有人说我们转移视线洗白的!!
可事实是认定为邪教的话牵扯的人更多,判刑更严重!!
哪个傻缺洗白往重刑上洗!!

那些给邪教洗白的!!一口咬定不是邪教的!!
你们是邪教教徒吧?!是担心组织被取缔了没法敛财了吧!!

昨晚我在D吧和爆料吧发帖被和谐多次!
刷了整整一夜!说我是五毛的那些人我理解你们的质疑,但是请不要谩骂!
在这里,我就想跟那些发私信语音辱骂我叫我出门小心点的X教徒们说一句!
我既然敢发那么多次我就不怕你们威胁!!我不怕你们!!!
难得糊涂,沉默是金
因为现在定性为邪教!
所以中央都被惊动成立了专案组!!
你们见过哪个普通案件惊动中央?!
CCTV今天到招远采访了!!
那些造谣说人被保释了!有后台的人!能歇一歇么!
一群外地人比招远本地人知道的多都多!!
一个个转发网上谣传绘声绘色的说的跟自己在现场一样!!
难得糊涂,沉默是金
科普向,说说有关麦当劳案的一些法律上的争议

我要问51wen

看了下贴吧一些争议较大的地方,感觉大多数网友善良却缺乏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本人斗胆为大家解惑。

1、“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是为了给光头及其他嫌犯开脱。

看贴吧的回复,好多网友持这种观点。认为虽然警方已经定性涉嫌故意杀人了,但“经抢救无效死亡”好像就是没杀死人,必须要警方定性“当场死亡”才算甘心。

这里就科普下,刑法定罪量刑首先要满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基本要件。此案中,警方已经定性为涉嫌故意杀人,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警方认定在主观方面就是要致被害人与死地,即欲图剥夺他人生命。在这个基础上,即使被害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案件的定性不存在影响。该案嫌犯已经属于故意杀人 既遂 了。

ps大家要注意,罪行的性质不仅仅和行为的结果有关,还和行为人的意志有关。因此,即使被害人经抢救未死亡,嫌犯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所以所谓“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是为了给光头及其他嫌犯开脱一说是不能成立的。

2、关于6个嫌犯是否应立即判死 / 都该判死。

首先,吧里很多网友主张立刻判死,很多人喷有关部门的速度太慢。这里不得不说,吧友都是很有正义感的,民意很汹涌,但是司法是独立的,不会受也不该受社会舆论的影响。立案、侦查、审判、定罪量刑自有一套程序。很多人都是天朝不是法治社会,这样明显的故意杀人为什么还是这么慢慢吞吞的。私以为,恰恰是因为要讲法治,所以法律上的必要程序必须要走,这才是依法办事,如果因为民意汹涌就草草结案,不把案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不把嫌犯的罪行厘清厘透,却将嫌犯立即枪毙,这反而是人治了。

天朝的法治也有其特色。法律圈里对天朝法治的概括是三句话: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麦当劳案在招远引发的社会影响已经扩散到全国了,所以这个案子,从天朝法治潜规则的角度看,绝不会善罢甘休的,很可能会在相应的刑罚挡内从重处断。

至于6人是否都该判死,这个则需要理性判断了。这起案件是典型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个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其主管恶性不尽相同。吧友们当然可以轻松的喊出全部杀光的愤怒。但法律是冷静的。首先,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中的简单共犯,就是说每一个嫌犯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其次,法律要区分这些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那些人是主要实行犯,哪些人是次要实行犯、帮助犯等等。这些需要对案件具体侦办结果的分析和定性,也就是依据检查机关和公安机关调查侦办的结果而定的。这也是为什么吧友不要着急的原因,凡事都有个过程。正义不会迟到。

虽然是6个人共同实施的杀人行为,但是上去踢踩被害人和拿着铁管猛击被害人的头部,这两种行为的危害性是不同的,进而实施者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所就不同,即同样是故意杀人,因为行为危害性的不同,嫌犯所承担的罪责在量刑上也会有所不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家可以比照法条,思考这6人可能面临的刑罚是什么。具体司法操作上,对不同危害的行为处以不同的刑罚,这本身也是法治的表现。不可能因为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踢踩行为实施者和拿铁棍砸头二者面临相同的刑罚,不然就是法律的不公正了。

另外,案件中有嫌犯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该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也就是只有5人面临刑事裁判。吧友可以表示愤怒,但是咱们要讲法律。这名未成年人如何处置,相信社会会交出一份答卷的。

3、对于吧里看到有同是法律党的同仁主张废除死刑的,可以理解,不过私以为天朝不合适,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废除死刑,私以为更像是一种当下法界的时髦,不是从实际出发的。
难得糊涂,沉默是金
今天在上课的路上,遇到一个在电动车是放大喇叭播什么“真主”什么的,是广播还录音就没注意了。我一开始还 ...
xxxx13 发表于 31/5/2014 19:19


快跑最聪明不过了,回头再报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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