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向,说说有关麦当劳案的一些法律上的争议
我要问51wen
看了下贴吧一些争议较大的地方,感觉大多数网友善良却缺乏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本人斗胆为大家解惑。
1、“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是为了给光头及其他嫌犯开脱。
看贴吧的回复,好多网友持这种观点。认为虽然警方已经定性涉嫌故意杀人了,但“经抢救无效死亡”好像就是没杀死人,必须要警方定性“当场死亡”才算甘心。
这里就科普下,刑法定罪量刑首先要满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基本要件。此案中,警方已经定性为涉嫌故意杀人,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警方认定在主观方面就是要致被害人与死地,即欲图剥夺他人生命。在这个基础上,即使被害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案件的定性不存在影响。该案嫌犯已经属于故意杀人 既遂 了。
ps大家要注意,罪行的性质不仅仅和行为的结果有关,还和行为人的意志有关。因此,即使被害人经抢救未死亡,嫌犯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所以所谓“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是为了给光头及其他嫌犯开脱一说是不能成立的。
2、关于6个嫌犯是否应立即判死 / 都该判死。
首先,吧里很多网友主张立刻判死,很多人喷有关部门的速度太慢。这里不得不说,吧友都是很有正义感的,民意很汹涌,但是司法是独立的,不会受也不该受社会舆论的影响。立案、侦查、审判、定罪量刑自有一套程序。很多人都是天朝不是法治社会,这样明显的故意杀人为什么还是这么慢慢吞吞的。私以为,恰恰是因为要讲法治,所以法律上的必要程序必须要走,这才是依法办事,如果因为民意汹涌就草草结案,不把案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不把嫌犯的罪行厘清厘透,却将嫌犯立即枪毙,这反而是人治了。
天朝的法治也有其特色。法律圈里对天朝法治的概括是三句话: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麦当劳案在招远引发的社会影响已经扩散到全国了,所以这个案子,从天朝法治潜规则的角度看,绝不会善罢甘休的,很可能会在相应的刑罚挡内从重处断。
至于6人是否都该判死,这个则需要理性判断了。这起案件是典型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个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其主管恶性不尽相同。吧友们当然可以轻松的喊出全部杀光的愤怒。但法律是冷静的。首先,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中的简单共犯,就是说每一个嫌犯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其次,法律要区分这些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那些人是主要实行犯,哪些人是次要实行犯、帮助犯等等。这些需要对案件具体侦办结果的分析和定性,也就是依据检查机关和公安机关调查侦办的结果而定的。这也是为什么吧友不要着急的原因,凡事都有个过程。正义不会迟到。
虽然是6个人共同实施的杀人行为,但是上去踢踩被害人和拿着铁管猛击被害人的头部,这两种行为的危害性是不同的,进而实施者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所就不同,即同样是故意杀人,因为行为危害性的不同,嫌犯所承担的罪责在量刑上也会有所不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家可以比照法条,思考这6人可能面临的刑罚是什么。具体司法操作上,对不同危害的行为处以不同的刑罚,这本身也是法治的表现。不可能因为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踢踩行为实施者和拿铁棍砸头二者面临相同的刑罚,不然就是法律的不公正了。
另外,案件中有嫌犯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该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也就是只有5人面临刑事裁判。吧友可以表示愤怒,但是咱们要讲法律。这名未成年人如何处置,相信社会会交出一份答卷的。
3、对于吧里看到有同是法律党的同仁主张废除死刑的,可以理解,不过私以为天朝不合适,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废除死刑,私以为更像是一种当下法界的时髦,不是从实际出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