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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新说法,不应人人入罪,这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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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高晓松醉驾的事,这几天听广播,最高法副院长说:“醉驾入刑”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如果危害不大的“醉驾”不应入刑定罪。那到底啥是危害大,啥事危害不大呢?我觉得这无外乎是给名人或某些个人的开脱,到时候这里指不定有多少“人情”关系呢。。大家觉得是不是应该法外留情,根据醉驾危害来定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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